索引號: | 001008009004/2021-28284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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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文號: | 嵊政辦發〔2021〕34號 | 文件登記號: | LSSD01-202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層類分級: | 縣級政策 | ||
服務對象: |
嵊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嵊泗縣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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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嵊泗縣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嵊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9日 嵊泗縣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化解社保支付風險,強化政府籌資責任,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籌集和使用,健全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管理和監督機制,確保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運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 見》(浙政發〔2004〕36 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21〕3 號)和規范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社保風險準備金)是指按照規定多渠道籌集的、專門用于防范化解社會保障支付風險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納入社保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和標準。 (一)從一般公共預算等資金中籌措轉入。額度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規定確定,按照不低于上年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 取待遇的退休人數和每人1800元/年的標準計算的金額。 (二)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資金轉入。額度按照不低于當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15%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照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計提基數確定。 (三)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額度按照當年實際上繳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總額的30%確定。 (四)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中安排。額度按照當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20%確定。 (五)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時按照規定提取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和改制前參加工作改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 費轉入。標準可參照《浙江省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屬經營類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安置費用提留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浙事改辦〔2017〕35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社保風險準備金保值增值收益。 (七)其它適當來源。 第五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的籌集上限。 當上年末社保風險準備金滾存結余可支付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責任分擔預上解額超過3倍的,可降低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計提標準,第四條第(二)款可按不低于當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5%執行;當上年末社保風險準備金滾存結余可支付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責任分擔預上解額超過5倍的,可暫停執行第四條第 (一)(二)款的規定。降低或暫停第四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計提需報省財政廳審核備案。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實行??顚S?,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款籌措的社保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責任分擔和被征地農民待遇保障,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規定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 (一)當年度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責任分擔額的,當年可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補助,年度動用額度不超過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責任分擔額。 (二)當年度有被征地農民待遇差補足支出的,當年可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補助,年度動用額不超過被征地農民待遇差補足 支出額。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 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等七項基金中的某項基金出現滾存缺口的,可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補助,年度動用額不超過上年該項基金決算支出的四分之一。 (四)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前參加工作改制后退休人員的職業年金劃轉支出。 (五)出現其它重大或突發性的社保支付風險,且報經省財政廳批準的,可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未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不得動用。 第九條 動用社保風險準備金,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四)款的由縣財政局報縣政府批準;符合第八條第(五) 款的,由縣財政局經縣政府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納入同級社保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設置子賬戶,單獨核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結余除預留需動用的支出外,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規定開展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社保風險準備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 財政等部門的監督監察,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等違 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縣財政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社保風險準備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嵊泗縣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嵊黨政辦發〔2017〕200號)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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