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922090963010M/2017-28163 | 主題分類: | 政務綜合類 |
---|---|---|---|
發布機構: | 嵊泗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文號: | 嵊政發〔2017〕30號 | 文件登記號: | 無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層類分級: | 縣級政策 | ||
服務對象: |
嵊泗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縣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
|
|
|
為進一步鞏固我縣國家級生態縣、國家衛生縣城形象,保障全縣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美麗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現就全縣范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在全縣海陸行政區域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二、重大節慶活動需舉辦焰火晚會或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焰火燃放許可證》,并在指定地點、規定時間內燃放。 三、各機關事業單位、鄉鎮、社區、行政村要切實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及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積極舉報非法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嵊泗縣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
|
【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
|
|